申論 1司法文書效力之發生,以經合法送達為前提。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何謂「合法送達」?試申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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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 2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其意義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申論 3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偵查機關發動偵查所須之被告犯罪嫌疑程度,與實施強制處分所須之被告犯罪嫌疑程度,其意涵有無不同?試申論之。(25 分)
申論 4公務員甲、乙、丙三人共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嗣為政風人員查獲。於政風人員調查中,甲自承犯罪,並謂乙、丙亦參與共犯該罪行;乙則否認參與共犯,並謂該罪行係由甲、丙二人所共犯;丙亦否認參與共犯,並謂該罪行係由甲、乙二人所共犯。上開甲、乙、丙於政風人員調查中之供述,是否可為甲、乙、丙犯罪之證據?試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