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稅務法規
13甲公司為總機構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其民國114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200萬元,已納所得稅180萬元;丙公司則為甲公司在德國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000萬元,已納所得稅250萬元。請問甲公司之國外已納稅額中實際可扣抵之稅額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