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116 歲的甲經祖母贈與一間海濱別墅A 屋,甲與乙父、丙母就A 屋用途召開家庭會議。甲表示應將A 屋出租,以租金所得作為未來留學基金。乙、丙則評估出租之實益不大,不如留供未來全家度假之需;縱要出租,租金應支付乙跑車改裝及丙定期美容之費用,甲則對此規劃感到不悅。試問:甲、乙、丙的主張,何者有法律依據?(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