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4甲死前1 年把價值新臺幣(下同)1 億元的房屋A 送給妻乙,甲死後對丙負債1 億1 千萬元,但未留下有價值的遺產。丙嗣對A 屋主張權利,但乙主張A 屋甫於不久前滅失而不復存在,故丙的主張無理由。試問:從民法繼承編的角度,乙丙雙方的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