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25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於臺北結婚,定居於臺北,於東京共同購置房屋一間,並於紐約州有鉅額存款。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如有爭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可書面合意適用紐約州法,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 B甲、乙就其夫妻財產制並無合意時,得依我國法
- C關於甲、乙在東京之房屋,如日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依日本法
- D甲、乙財產制如適用日本法時,而甲、乙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仍依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