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A 縣工務處為完善地區道路路網,擬新闢道路二條,第一條道路有取得甲、乙等20 人土地之需求;第二條道路則有取得丙等5 人土地之需求。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於114 年10 月8 日審查核准通過,經內部簽核程序,於同月20 日發文給A 縣,A 縣於同月27 日公告徵收。試問:甲於114年10 月25 日死亡,其繼承人丁、戊、己於114 年11 月20 日請求分割登記原甲所有的土地,主管機關應否許可?第二條新闢道路的丙等5 人迄今未收到徵收補償費,則徵收效力如何?又本案中的土地登記機關應辦理那些登記事務?(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