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3 年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
申論 2甲、乙、丙三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109 年6 月興建A 社區,因施工不當,造成鄰宅丁所有之B 屋毀損,引起施工糾紛問題。109 年10 月1 日甲、乙、丙和丁簽訂協議書,其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同意支付丁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且丁同意協議之3,000 萬元解決。」嗣後,甲、乙、丙遲不支付3,000 萬元,111 年2 月1 日丁向法院起訴請求。試問:㈠若丁訴請甲給付連帶債務3,000 萬元,是否有理由?(13 分)㈡若109年10 月1 日甲、乙、丙和丁所簽立之協議書係因丁恐嚇脅迫所為,甲、乙、丙以丁有侵權行為為由,拒絕丁所訴請之3,000 萬元,而丁則以甲、乙、丙之撤銷權已消滅為抗辯。孰之主張為有理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