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3 年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事訴訟法
申論 2甲(住基隆)從臺北市搭乘乙客運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車去新北市三重區上班,途經三重時因公車司機丙(住桃園市)闖紅燈而和路過之大貨車發生擦撞,甲因而跌斷手臂。由於甲和乙、丙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甲乃為原告並委任丁律師為全權訴訟代理人,以乙和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命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問: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本案件是否有管轄權?(20 分)㈡若於法院審理時,丁和乙、丙達成協議,二人願共同賠償甲五十萬元而成立和解,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該和解之效力如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