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94 年 0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二試・民法與行政法
申論 3某甲積欠政府新台幣壹佰萬元稅款,行政執行官命甲二週內報告其財產狀況,甲屆期不為報告,亦不提供擔保。行政執行官旋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聲請該管法院對某甲為拘提管收裁定,而法院亦依規定於五日內作成管收之裁定,試分別就拘提管收之原因及法院裁定程序,說明有何違憲之處?(25 分)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二 顯有逃匿之虞。三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四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五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六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抗告不停止拘提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管收人釋放。第二項之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羈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