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乙公務機關為駐外機關,係採行非集中支付制度,九十四年一月份經費類會計事項如次:㈠本年度法定預算為$2,000,000。㈡本月份核定分配預算為$800,000,並已悉數領得該筆經費。㈢核准並發放子女教育補助費$100,000。㈣訂購公務用沙發一套$20,000。㈤支付人事費$100,000。㈥預付員工差旅費$10,000。㈦設置零用金$50,000。㈧上㈣項訂購沙發已完成驗收,並實付$18,000,並估計耐用年限為5 年。㈨上㈥項員工結報差旅費計$12,000,另由零用金支付差額$2,000,零用金經管人尚未報支歸墊。㈩審計部審核通知剔除上年度人事費$2,000,已通知當事人須於二月十日前繳回。試作:㈠依上述交易事項,按「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作必要分錄,若無分錄者,仍請註明“無分錄"。(14 分)㈡依會計法第二十九條固定項目分開原則之規定,作財產帳類(group)之必要分錄。(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