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 0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二試・刑法 申論 4甲向乙借錢,乙無現金,於是以金飾借給甲以供另行質借周轉。甲以金飾向其他朋友質借得兩萬元後,因手頭仍然吃緊,即避免與乙碰面。不巧有一天甲被乙碰到,乙欲向甲索回金飾,甲竟翻臉表示並無借用金飾一事,根本無金飾可還,乙憤怒而提出告訴。問:甲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