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年 0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法規 申論 1土地法第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請問:(25 分)㈠何謂「處分」?大法官釋字第232 號解釋認為「參加市地重劃」不屬「處分行為」,理由為何?㈡何謂「設定負擔」?㈢於現行法上,旨揭條文亦有甚多「除外規定」,試舉三種不同類型之規定,並說明其立法理由。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