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年 0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平交易法 申論 3相較於一般詐欺等侵權行為規定、民事債務不履行或消費者保護法上之規定,公平交易法第24 條進一步要求違法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必須「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動其職權,介入事業間之交易關係,依同法第26 條必須有「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始可。請問此等要件之意義目的以及判斷標準為何?(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