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台中公司於96 年10 月2 日簽訂一確定承諾,將以現時之97 年3 月31 日遠期單價$110.5 購入100,000 單位白金,台中公司同時簽訂一淨額交割之遠期合約,約定於97 年3 月31 日以每單位$110.5 賣出白金100,000 單位,以規避前述確定承諾之公平價值變動風險。假設96 年12 月31 日市場之無風險利率為8%,其他相關資訊如下:日期 即期價格 97/3/31 到期之遠期價格96.10.2 $100.2 $110.596.12.31 $109.4 $105.497.3.31 $104.5 -試求:㈠試評估台中公司該避險操作是否具高度有效性,並說明其理由。(4 分)㈡試作台中公司以下各日期應有之相關分錄(凡無須作分錄者,請註明之):1. 96 年10 月2 日。(3 分)2. 96 年12 月31 日。(6 分)3. 97 年3 月31 日。(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