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2下列敘述摘錄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書:……經查,上訴人等辦理受查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對於受查公司與○○公司間股權交易之查核,於該年度財務報告附註六揭露:「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分析專家出具之評估報告,以每股69.44 元購入1,800,000 股之股權,持股比例達20%;復於86 年10 月4 日依原價格賣回586,000 股予原出讓人,持股比例降為13.49%;其中各920,000 股及300,000 股係向關係人○○○購入及賣回,是項交易款已全數付訖及收訖。另因本公司關係人亦持有該公司之股權並具有重大控制權,擬採權益法評價」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出具之受查公司財務報表影本附卷為憑,該查核報告既引用證券分析專家出具之評估報告,自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0 號「專家報告之採用」之規定,執行查核程序,然上訴人等所提出之工作底稿,並未能證明渠等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0 號之相關規定,就受查公司與○○公司之股權交易進行查核,則上訴人等所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即與審計準則公報第2 號第15 條之規定有違。……請問: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0 號之規範,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評估那些項目?評估專家報告所採用資料是否適當時,通常的程序為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