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2台北市政府為整頓市區交通設國道客運轉運站並劃定台北車站交通管制區,禁止客運公司在此區上下乘客。甲客運公司以轉運站未通過安檢為由拒絕進駐新站,繼續在已劃定為交通管制區之舊站搭載乘客為時兩個月之久。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首先以甲客運公司違規臨時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處罰單達近百萬元。繼之,台北市政府因甲公司不聽取締,則以每日10 萬元按日連續處罰之,後並對甲公司搭載乘客之台北舊站予以斷水斷電。試問:㈠前揭「交通違規罰單」、「按日連續處罰」與「斷水斷電」等三個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分別為何?(9 分)並比較此三者在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所扮演之功能有何不同?(6 分)㈡甲公司對「交通違規罰單」與「斷水斷電」之行政行為若有不服,其法律救濟途徑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