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某甲因於臺北市工作,因此於文山區考試院附近,向房東某乙租賃頂樓加蓋房屋一間供居住,因屬違建不具房屋稅稅籍,111 年8 月1 日向內政部線上申請3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內政部審查通過並於111 年9 月1 日起每月領有3600 元租金補貼。但112 年5 月1 日時內政部清查後發現,某甲所租的房屋未具房屋稅稅籍,因此不符合111年8 月某甲申請時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補貼作業規定」的規定。就此,內政部可否撤銷該補貼,而當事人會申請補貼乃因為工作所得不佳,家庭環境不好,因此無法負擔臺北市高額房租,且已經領取之房租補貼已繳交給房東,無法返還,請問內政部有無可以解決的方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