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0 年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申論 3甲在某卡拉OK 店飲酒唱歌作樂,因細故而與該店員工A 發生爭吵,於是打電話央請友人乙與丙二人持木棍前來教訓A。乙與丙二人進入該店後,以所持木棍一陣毆打A,導致A 受傷送醫,經醫師診治後,發現A 脾臟破裂,乃施行手術切除脾臟。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參考條文刑法第277 條:「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8 條第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