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2 年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行政法
申論 1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所生、並未由甲辦理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92 年9 月起,逐學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98 年2 月止計申領8 學期共20 萬元。甲所屬行政機關於98 年9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98 年11 月11 日以行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92 年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命甲於函到次日起30 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20 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試析論行政法院應如何為實體判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