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 4甲(配偶已歿)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於生前曾立自書遺囑一份,謂其死後所有遺產全部遺贈予A 孤兒院。某日,甲因心肌梗塞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1500 萬元,惟嗣發現甲所立之遺囑未記載書立遺囑之年月日,乙、丙、丁三人因而主張該遺囑無效,則乙、丙、丁三人之主張有無理由?乙、丙、丁三人可分得若干遺產?(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