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A 公司以經營連鎖餐飲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 億元,股票尚未公開發行,自民國96 年1 月1 日設立後,雖頗獲消費者青睞,名號響亮,卻因人謀不贓,長年虧損。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A 公司之原始股東,並長期擔任A 公司之董事,其中甲被推選擔任A 公司之董事長。己、庚則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向A 公司之董事戊購入股票,分別持有A 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及6%,其中庚並於A 公司民國101 年度所召開之股東會當選為監察人。若股東己懷疑A 公司之會計帳簿長期作假,乃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A 公司民國96 年度至100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應否裁定許可其聲請?又若監察人庚以持股6%股東之身分,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