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司法 申論 1民國102 年修正公司法第154 條規定:「(第1 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2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第2 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請附理由,論述上述規定之意義。(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