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申論 1A 係甲市政府所屬B 機關,依據行政院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B 機關以A 屢屢延宕公文,認為該當甲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所規定,懈怠職務情節輕微之要件,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A 不服,於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問: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