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關於國際法的淵源,雖然意見未必相同,但大多數學者都引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來說明。其中,中華民國政府在外交交涉上,曾經引用過「公允及善良」原則,當時情形如下:民國16 年4 月16 日,中華民國政府通知比利時,1865 年中比條約應自該年10 月27 日起終止。比利時政府認為依該約第46 條,僅比利時政府一方有權每10 年內提出修正,因此建議由常設國際法院解釋。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於11 月16 日覆文比利時,表示雙方爭點並非1865 年中比條約第46 條的技術性解釋(technical interpretation)問題,而是在中比關係上應當適用平等待遇原則;中華民國政府並指出,如比利時願以普遍公認的「公允及善良原則」為基礎尋求解決,我國願與比國商討利用國際法庭的可能性。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2 項所指之「公允及善良原則」ex aequo et bono 涵義為何?國際爭端依其性質可以分類,請附加理由說明,由當年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的主張可知,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中比修約案是屬於那一類的國際爭端?(10 分)如上所述,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項的內容是國際法淵源的權威說明,它提到法院裁判時應適用「國際習慣」,請說明該項所指「國際習慣」的意義和內容?並解釋「軟法」(soft law)和「國際習慣」有何不同?(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