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刑事訴訟法 申論 4甲委任律師代理自訴,自訴狀上僅蓋用律師章,未有自訴人簽名或蓋章,第一審法院疏未注意,亦未命自訴人補正,而於辯論終結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訴人委由律師代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現本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誤為實體裁判,然案件已進入第二審程序,已無從命補正,故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試問:㈠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2 分)㈡本案如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13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