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4 年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申論 3檢察官起訴甲殺人,審判長即指定律師S 為甲辯護。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殺人罪刑。甲不服,未經律師S 及其他律師指導,即自行書寫上訴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法院所採信之證人乙,與甲有宿仇,其證言不能採信。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縱然捨棄證人乙之證言,法院依其他證據,仍足以認定甲殺人罪責,因而以甲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駁回甲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之合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