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民國104 年5 月1 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235 條修正案,刪除第2 項「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之規定;另,同日亦通過增訂公司法第235 條之1 規定,第 1項本文即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小新漫畫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與A 是世交,甲欣賞A 的才華,乃任命A 為小新公司的總經理,營業至今數年度的財務報表,歷年都是經A 總經理署名,但因董事長甲年邁交棒給其子乙繼任董事長,且新董事長乙與A 間交惡,乙擬不依小新公司的「文創事業部門總經理獎金辦法」發今年度巨額獎金給A,認為A 的總經理一職,並未正式經由董事會的程序任命,非公司的經理人。惟A 認為其長年擔任公司總經理一職,非一朝一夕,這是前董事長代表小新公司所任命的,其的確是公司總經理,理應取得這份屬於總經理的獎金。試問:㈠104 年公司法刪除第235 條第2 項規定,其立法理由安在?另,同時增訂第235條之1 第1 項本文的立法理由,又安在?(15 分)㈡小新公司董事長乙與總經理A 的雙方主張,依公司法規定如何論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