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4 年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營建法規
申論 1建築法第56 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試概要說明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項目,並探討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發現建築物在施工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時,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