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某甲未經許可而發起集會遊行,一切秩序和平有序。但現場警察機關仍逕行命令解散。某甲等人拒絕解散,繼續舉行。經警方制止,依然不遵從。故警方將某甲依集會遊行法第29 條規定移送檢方,檢方偵訊後起訴某甲。在審判中,法院認定某甲之行為雖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9 條所規定之「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要件。然而法院亦認定現場情況下,警方根本不應命令解散,該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6 條有關命令解散時應考量之相關要求。試問,普通法院刑事庭,得否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拒絕受其拘束,而判決某甲無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