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先後涉有刑法外患罪章第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瀆職罪章第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兩次犯行,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就甲全部的犯罪事實,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問: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雖有洩漏國家機密之犯行,但兩次洩漏的客體,均屬刑法第132 條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時,應如何判決?依據為何?(12 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所犯二罪,事證明確,兩次犯行,犯意個別,分別依刑法第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第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罪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高等法院本件判決之管轄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