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4檢察官以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公訴檢察官發現甲另犯過失傷害罪,被害人已提出告訴,尚在偵查中,遂於審判期日就甲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實,以言詞追加起訴。法官告知檢察官其追加部分可能與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公訴檢察官隨即又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追加起訴。被告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其不懂法律,但堅稱其無過失,請法院主持正義。審判長宣示本件辯論終結。合議庭評議時,法官一致認為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成立犯罪,至於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旋又以言詞撤回追加之部分,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試問: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撤回追加起訴,是否合法?(12 分)法院就本件應如何判決?理由如何敘明?(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