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4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設立D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D 公司」),經營創意文具之製造販賣。D 公司共發行無票面金額股4 股,甲等四人各持1 股。並由甲、乙、丙三人擔任董事,丁擔任監察人。D 公司設立後,產品銷售狀況良好。但因公司將銷售所得投注於開發生產更多樣化之產品,致積欠原料供應商X 公司100 萬元之貨款無法如期支付。X 公司判斷D 公司具有未來發展性,乃向D 公司表明願以該100 萬元貨款抵充出資,取得D 公司發行之新股。監察人丁雖表示反對,但因D 公司章程就發行新股並無特別規定,乃由三席董事全體出席,出席董事全體同意之董事會決議,以該100 萬元債款抵充出資,發行新股1 股予X公司。請附理由說明D 公司此發行新股行為是否適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