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為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董事長,同時兼任B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董事,乙則為B 公司之監察人。A、B 兩公司欲共同集資購置北部一處不動產,監察人乙旋即代表B 公司與A 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在系爭合約簽訂之前,乙代表B 公司陪同A 公司的董事長甲實地勘查該不動產。惟B 公司主張,乙未經B 公司董事會決議,擅以監察人身分代表B 公司與A 公司簽訂系爭合約,對於B 公司不生效力。A 公司則主張,乙有代表B 公司實地勘查該不動產,其代表B 公司簽訂系爭合約自非無權代理。請申論下列問題:㈠公司法第223 條規範之法律行為。(20 分)㈡B 公司監察人乙依公司法第223 條為代表行為前,應否先經董事會決議?(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