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登記 申論 2甲、乙、丙三人就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申請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誤登記甲之分別共有之土地持分,甲可否申請更正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之「形式要件」為何?又「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通說為得辦理土地更正登記「實質要件」之一,試申其義。(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