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20X5 年1 月1 日,甲公司宣布給與1,000 位員工各200 股之股份(每股面額$l0,該股份將於既得時發行予員工),條件為員工不得在既得期間內離職。若甲公司20X5 年盈餘增加達到16%,則股份可於20X5 年12 月31 日既得;若甲公司在20X5、20X6 年間之盈餘平約每年增加達到11%,則可於20X6 年12 月31 日既得;若在20X5 年至20X7 年此3 年期間之盈餘平均每年增加達到8%,則可於20X7 年12 月31 日既得。甲公司於上述給與日之每股公允價值為$20,未來3 年期間預期不發放股利。甲公司20X5 年之盈餘增加12%,當年度有60 位員工離職。20X5 年底甲公司預期20X6 年之盈餘將維持相同之成長率,故預期股份將於20X6 年12 月31 日既得;同時甲公司以加權平均機率為基礎,預期仍有60 位員工將於20X6 年離職。甲公司20X6 年之盈餘僅增加8%,故股份並未於20X6 年12 月31 日既得。20X6年中有56 位員工離職。20X6 年底甲公司預期20X7 年將有50 位員工離職,且甲公司之盈餘將至少增加4%,故可達成每年平均8%之目標。甲公司20X7 年之盈餘成長率為6%,有46 位員工於20X7 年中離職。試作:甲公司20X5 年至20X7 年各年度與上述股份相關之分錄。(1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