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8 年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行政法
申論 2甲為某公立高中教師,於下班後在其個人部落格上批評學校改革措施。校長知悉後,以甲於部落格上之發言嚴重影響該校校譽為由,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第6 款第5 目規定,對甲為申誡之懲處決定。甲不服此決定,依據教師法第31 條規定提出申訴及再申訴,遞遭駁回。試問,甲得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25 分)參考法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㈤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教師法第29 條第1 項: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法第33 條: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