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08 年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
申論 1甲因想創業需要資金,於是跟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的A 屋提供給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A 屋後來因地震而嚴重損害,急需進行整修,於是甲跟乙成立A 屋修繕契約,並約定修繕報酬為30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200 萬元。惟甲因財務問題,不但無法給付修繕報酬,亦無法返還其向銀行之借款,對銀行之欠款尚有300 萬元未還清。而且甲尚欠丙150 萬元(未設抵押權),丁100萬元(未設抵押權)。上述借款皆已屆期,甲無力清還債務,故出賣A屋以還債,A 屋賣得不錯價錢750 萬元。請問甲欲以賣A 屋所得之750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如何?如果乙為A 屋修繕時,有預先登記法定抵押權,其清償順位是否有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