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2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食品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三億元。董事長甲明知該公司經營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為虛飾該公司財務報表之盈餘結果俾利第三人之投資意願,遂於公司財務會計人員編製年報時,指示會計經理乙以虛偽收入六千萬元之帳單登載於轉帳收支傳票,虛飾公司次年底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會計師丙未經查覺於財務報表上予以簽證並經公告在案。試請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A 公司及董事長甲應負如何之民、刑事責任?(10 分)㈡會計經理乙及會計師丙對於A 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如何之民事責任?(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