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男與乙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於丙胎兒三個月時,甲男因病死亡,留下婚前財產A、B二塊土地分別各一百坪,A地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建地,每坪價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總價值一億元,B地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山坡地,每坪價值一萬元,總價值一百萬元,乙女具有私心,竟將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建地A地遺產分割給自己,並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將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山坡地分割給丙胎兒,試申論下列問題:㈠乙女以代理人身分,將甲男遺產A、B二塊土地分割A地給自己,B地給丙胎兒是否有效?(20分)㈡丙年滿20歲時,始知乙之上述分割甲遺產之行為違法,丙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