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公司於20X1年1月1日以公允價值$105,000(忽略交易成本)發行三年期之可轉換公司債100張,每張面額$1,000,票面利率5%,每年12月31日付息一次。該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為$20轉換甲公司1股普通股。經客觀評價得知,當甲公司於20X1年1月1日發行不含轉換權之三年期公司債的公允價值為$92,269,市場利率為8%,同時,轉換權之公允價值為$15,000。此外,甲公司在20X2年12月31日付息後,自公開市場以市價$53,000買回上述可轉換公司債之半數(亦即,50張,面額共計$50,000)。直至20X4年1月1日,即可轉換公司債之到期日,持有人將面額$50,000之可轉換公司債以約定之轉換價格轉換為甲公司之2,5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當日之每股市價為$25。甲公司之不含轉換權公司債與認股權於各年底之公允價值,列示如下:不含轉換權之公司債(面額$100,000)認股權20X1年12月31日$91,323$25,00020X2年12月31日$96,330$30,000試作:㈠20X1年1月1日之發行日,20X2年12月31日及20X3年12月31日之相關分錄。(20分)㈡20X4年1月1日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甲公司普通股之分錄。(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