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3 年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稅務法規
申論 1甲將其名下價值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豪華轎車以30 萬元賣售其友乙,雙方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0 元。嗣遭國稅局查獲,認為甲之行為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5 條第2 款之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並就其差額部分課徵贈與稅。試問:遺贈稅法第5 條第2 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該法條之立論基礎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