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土地政策 申論 4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惟對於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時,調整了原本的使用性質,而得為較高強度之使用、設施使用或是建築使用,可能會出現「規劃利得」之情形,卻缺乏相當之規範,而為現行國土計畫規劃體制之闕漏,如何之處?請論述之。(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