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15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是否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B應否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應以逃漏稅捐之金額是否巨大或違規情節是否重大來決定,逃漏稅捐之金額微小或違規情節輕微,就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C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D對稅捐核課處分不服,因須經過復查程序,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前,可不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