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公司承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港第36 號碼頭新建工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核,發現該工程因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等諸多缺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該工程之營建業主,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裁處新臺幣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甲認為其係臺中港第36 號碼頭新建工程之承包商,依其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甲於施工期間如有違反環保法令行為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得對甲處以違約金、保留款成數提高或工程估驗款比例減少等不利措施,因此,向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試問: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