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申論 1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甲,自中華民國(下同)108 年11 月1 日至109 年12 月12 日期間,進行公立醫院的法定採購事項,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收取賄款以進行採購。嗣後經由匿名舉報,110 年2 月1 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啟動偵查程序,甲在偵查程序中認錯並坦承不諱,嗣後甲受有罪判決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因上開違法行為,甲亦被停止其職務,且被移送至懲戒法院(庭)審理。甲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抗辯如下:甲雖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但非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且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已遭受刑事處罰,更被停止職務,故不應再受到懲戒處分。準此,懲戒法院可否另為懲戒處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