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申論 1甲在墾丁夜市外圍經營機車行,從事機車維修,以及機車買賣與租賃等營業活動。乙是A 機車所有人。乙騎乘A 機車至墾丁遊玩。未料A 機車在當地突然故障。乙便將A 機車交由甲維修,維修費用共5 千元。甲是B 機車所有人。甲出租且交付B 機車於乙,約定租期一週,租金5 千元。甲與乙並未約定,乙應預付租金於甲。甲以乙之機車在自己手上,故而並未請求乙先支付租金與維修費用。一週後,乙趁甲外出買便當,一時不在機車店內之際,將B 機車停放妥當於甲之機車店內,並騎乘A機車遠離墾丁。6 年後,乙再次至墾丁遊玩,恰巧為甲所撞見。試問,甲請求乙支付5 千元租金與5 千元維修費用,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