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1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A 屋,其名下有B 地,並收藏C 古董。甲病歿,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A 屋、B 地、C 古董之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