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題庫
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申論 3甲年事已高,無財產及所得可維持生活,惟甲有兄(乙)、姐(丙)、弟(丁)以及妹(戊、己、庚)三人,甲並有成年子女辛、壬二人。乙、丙願無償提供雲林縣之A 屋讓甲吃住,辛、壬願以迎養方法提供臺北市之B 屋與甲同住生活,但甲均表示不同意,甲、乙、丙、辛、壬就扶養之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㈠何人應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10 分)㈡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