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1甲為X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將乙列為被告(以下稱「前訴訟」),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X 之祀產,遭訴外人Y 無權處分,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該登記對X 應不生效力,乃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828 條第2 項準用第821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甲於前訴訟歷經三審獲敗訴判決確定後,X 另有派下員丙,將甲、乙列為被告,向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以下稱「後訴訟」)。問:(每小題25 分,共50 分)㈠假設後訴訟之高等法院認為前訴訟之判決效力不及於丙,而以裁定駁回丙之起訴。如您是丙之律師,應如何提出救濟,聲明不服,其理由為何?如在起訴時,尚難預測法院對於前訴訟之判決效力採何等見解時,得為如何之聲明?㈡假設於後訴訟之高等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乙於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二造於訴訟外成立和解,丙即撤回後訴訟,並經乙同意,乙得否聲請退還上訴之裁判費?此與如係丙受敗訴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而由丙撤回起訴之情形,有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