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3甲製藥公司研發及完成A 醫藥組成物發明,以「一種用於治療急性肺炎之A 醫藥組合物,包含以亞倫多酸活性成份重量計,70 毫克之選自由亞倫多酸、其醫藥上可接受鹽類或酯類及上述之混合物所構成群組之雙膦酸化物,其中該組合物係呈每週一次的單位劑量錠劑」之請求項內容,提出及獲准發明專利權(下稱「A 專利權」)。其後,甲主張乙製藥公司所銷售之肺炎治療B 藥物,落入A 專利權範圍,因而提起侵權訴訟。乙於侵權訴訟中抗辯,A 醫藥組成物於專利申請日之前,已有「以每日劑量10 毫克亞倫多酸鹽進行投藥」之習知療法、「改以亞倫多酸鹽40 毫克之劑量投藥」之科學文獻,因而A 專利權有無效事由。請問:(30 分)㈠乙認為A 專利權應無效,其主張之無效事由為何?專利法對此之規定及立法目的為何?㈡針對乙主張A 專利權無效,甲有無可能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任何作為,以消弭無效事由?智慧局核准該作為之法律效果為何?